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资金保障,统筹利用好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