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资金保障,统筹利用好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