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红色资源遗址、遗迹立碑或者立牌纪念,并建立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