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资源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设置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

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