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三条有效保护名录内具有重要价值的红色资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认定为珍贵文物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启动相关认定程序。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