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有价值的红色资源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党史研究机构提出申报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