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资源普查、保护发展规划编制、抢救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