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