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建成年代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期传统风貌、民族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堤坝涵洞、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古道驿站、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防火、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