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民族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