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报四川传统村落,实行逐级申报、专家审查、社会公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和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优先从已认定的四川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