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可循环使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易腐烂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生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废弃物,包括家庭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经营场所产生的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除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生活废弃物。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并在垃圾投放点醒目位置进行标识。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