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员的补贴和奖励、购买和管护垃圾分类处理的器具等经费支出,由村(居)民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公开范围,接受村(居)民监督。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