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社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通过政府补助、村(居)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纳入预算,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费补贴机制。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