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一)村(居)民住宅和房前屋后,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二)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三)村(社区)内的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四)村(社区)内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