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

(一)村(居)民住宅和房前屋后,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内的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村(社区)内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