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对农村工业、建筑、医疗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以及畜禽和宠物的尸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