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对农村工业、建筑、医疗和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以及畜禽和宠物的尸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