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易腐烂垃圾肥料化处理或者沼气发酵等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职中专、市属高等院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普及和教育。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贮存、处置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建立以县域或者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