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