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走访单位、个人或者垃圾中转站运维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了解垃圾清运员工作情况,收集相关问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垃圾清运员的管理,及时向垃圾清运员反馈相关问题并督促改正;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的垃圾清运员可以进行更换。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