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垃圾清运员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初步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劝导;拒不改正的,垃圾清运员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报告。

垃圾清运员应当记录未初步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和投放时间,情况记录定期交村(居)民委员会归档。

村(居)民委员会、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垃圾清运员的报告和记录情况,对未初步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宣传教育;经三次宣传教育仍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