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垃圾清运员应当收集由单位和个人投放的生活垃圾,对已经初步分类后的垃圾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对未初步分类的垃圾,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分类分装。垃圾清运员应当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垃圾集中存放点、中转站或者相应的回收网点、处置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