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村(社区)落实垃圾清运员。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清运员的日常管理,对垃圾清运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