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鼓励自行出售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交由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条件的处置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具备易腐烂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堆肥、还田、饲养家禽家畜等方式依法处理易腐烂垃圾;对不具备就地资源化利用条件的,易腐烂垃圾作如下处理:
(一)县(区)修建了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站点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收集并交付处理;
(二)县(区)未修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站点设施,或者距处理站点设施较远、交通不便的村(社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协调或者收集并交付易腐烂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其他垃圾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置经营者采取焚烧等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