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当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实行数字化管理。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