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出租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出租的产品符合行业规范标准,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安全技术标准检验不达标的;

(四)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的;

(五)有效的安全保护及报警装置不齐全的。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