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对场地内的深基坑作业、高边坡作业进行专项设计,并委托相应机构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周边二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者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地基基础施工专业单位,对因工程施工造成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