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建筑边坡工程;
(八)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