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