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