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