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