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文明行为信息的使用。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