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积极推动发展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