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设置县、乡、村三级文明实践场所,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推动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公园、广场、文化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文明建设宣传阵地。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