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二)不随意排放粪污、粪便,不乱扔农药、肥料包装物和农用地膜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三)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四)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