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

(二)不随意排放粪污、粪便,不乱扔农药、肥料包装物和农用地膜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

(三)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