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小区环境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窗台、阳台上放置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二)不占用、阻塞消防通道;

(三)不违法搭建,不私拉乱接电线、网线、气管、水管等;

(四)不在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五)不在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等农作物,不在居民小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六)进行房屋装修,应当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按照规定堆放、处置装修垃圾;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小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