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行人不闯红灯,不跨越交通隔离设施;(二)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三)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应当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和校车;(四)驾乘人员不向车窗外抛物、吐痰;(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规范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六)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