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不闯红灯,不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三)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应当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和校车;

(四)驾乘人员不向车窗外抛物、吐痰;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规范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