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加强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咳嗽喷嚏遮掩口鼻;
(二)不乱扔塑料袋、烟蒂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定点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自觉维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五)不在建(构)筑物墙体、楼道、电梯及道路、树木、灯杆等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贴印、挂置广告;
(六)不随意丢弃病死、病害动物;
(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