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三条已废止虚报、冒领、骗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处以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