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外国人未经批准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考察和拍摄资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