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非法食用、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运输、携带、邮寄(快递)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用作种源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