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环境影响补偿机制。开发利用水、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对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制定恢复治理和保护方案,采取生物和工程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