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州建立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环境影响补偿机制。

开发利用水、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对野生动物植物栖息生长地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制定恢复治理和保护方案,采取生物和工程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