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对进行猎捕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四)对野养散放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