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五节 经营利用第四十四条已废止依法设立的动物植物检查站、野生动物保护站、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非法运输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有权制止,予以扣留,并及时移交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控制危害猎捕的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