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五节 经营利用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运输、携带、邮寄、快递人工繁育、驯化培育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申请办理运输证。自治州内出县(市)境的,报县(市)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内出自治州境的,报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快递、邮政等部门不得承运、收寄无运输证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发现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快递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及时报野生动物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