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四节 驯化培育第四十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地区珍稀、特有野生植物繁育基地建设,建立植物园、花卉园、种苗圃、繁殖圃等。鼓励采用科技手段培育优质资源,建立中药材、菌类、花卉等珍稀野生植物的驯化培育基地。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