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节 采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州建立野生植物采集分类管理制度。自治州内跨县(市)境和州外人员采集野生植物的,应当到采集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集证,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