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节 采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在他人承包或者使用的林地(草原)上采集野生植物的,应当征得林地(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