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取得采集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禁止采用灭绝性的方法采集野生植物。采集作业涉及采挖、移植的,应当采取回填等植被恢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30日